根据现行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:
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
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。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,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、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,在农村是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。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,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职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。
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
1.当事人申请。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。当事人协议离婚的,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因为离婚是一种要紧的身份法律行为,因此,当事人离婚,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,不能委托别人代为办理。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,与离婚协议书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与关于子女抚养、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、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置等协议事情,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。
2.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察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付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察,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不是齐全,当事人是不是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需要离婚,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赞同离婚,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共识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。
3.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,对符合离婚条件的,应当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,注销结婚证。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。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之日起,解除婚姻关系。
经过审察,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,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。
责任编辑:李小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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